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制度
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“三重一大”制度(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),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,实现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,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,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。

一、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具体内容

(一)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局改革、发展和稳定,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重大项目引进,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。主要内容:

1、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;

2、党风廉政工作、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;

3、全局工作规则、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;

4、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;

5、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;

6、全局财务年度决算、预算的申报和调整;

7、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

8、 机构设置、岗位职责、中层干部岗位竞争、人事变动等事项;

9、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
(二)重要人事任免

1、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;

2、后备干部的推荐、选拔。

(三)重要项目安排

1、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;

2、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;

3、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。

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

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(含1万元)的资金款项。

二、“三重一大”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

(一)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

实行局长负责制,通过局长办公会、局务会或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
(二)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

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。根据工作需要,局务会扩大会由局长或书记确定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。

(三)民主决策程序

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提交党组会、局务会或联席会决策之前,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。

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,严格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及相关规定执行。

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会议决策之前,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,广泛调查研究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,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。

三、集体决策规则

1、“三重一大”问题集体决策,要有计划地进行,无特殊情况,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。

2、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,做好调研、论证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;

3、决策时要集体讨论、各抒己见、集思广益、少数服从多数、民主集中;

4、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、总结、局办公室负责催促、监督和检查。

5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情况,包括决策参与人、决策事项、决策过程、决策结论等,要以会议记录、纪要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,并存档备查。

四、集体决策的程序

1、相关科、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、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。

2、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,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,按照相应决策范围,列入决策计划。

3、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,经集体讨论,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。

4、正式发文,付诸实施。

5、年终,根据“三重一大”问题的性质,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

五、违反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

(一)“三重一大”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。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、集体、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:

1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
2、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,事后又不通报的;

3、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;

4、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;

5、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。

(二)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
(三)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规定,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及损失情况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(四)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、依法依纪追

(五)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,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免职、责令辞职、党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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